國辦公開辦關于依申請公開的九個函復
一、行政機關職權發(fā)生變更后,依申請公開怎么處理?(國辦公開辦函〔2019〕14號)
1、行政機關涉及職權劃轉的,應當盡快將相關政府信息一并劃轉。
2、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3、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不得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
4、相關政府信息已經(jīng)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成為國家檔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規(guī)定管理。對于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guī)定辦理。
5、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機關的,如果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相關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名義參照前述規(guī)定辦理;如果黨的機關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相關信息公開事項按照《中國共產(chǎn)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辦理。
二、可采用的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渠道有哪些?(國辦公開辦函〔2017〕19號)
1、“當面提交”和“郵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基本渠道,申請人通過這兩種基本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
2、為進一步便利申請人、提高工作效率,鼓勵行政機關結合自身實際開通傳真、在線申請、電子郵箱等多樣化申請接收渠道。行政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所開通的申請接收渠道及具體的使用注意事項,在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專門說明并向社會公告,并對已經(jīng)專門說明并公告的申請接收渠道承擔相應法律義務。行政機關沒有按照上述要求專門說明并公告的,應當充分尊重申請人的選擇。
三、可否采用到付方式送達政府信息公開答復?(國辦公開辦函〔2016〕235號)
1、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以及我國國家公文郵寄送達實際做法,應當通過郵政企業(yè)送達,不得通過不具有國家公文寄遞資格的其他快遞企業(yè)送達。
2、采取郵寄送達方式送達的,行政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收取郵寄成本費用,但不得以要求申請人向郵政企業(yè)支付郵寄費的方式收取。
四、省政府辦公廳收到征地批復類信息申請,是否可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
省政府辦公廳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由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予以答復,法律上可視為省政府辦公廳委托省國土資源廳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答復,并將這一委托行為告知申請人。這一處理方式并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只是其法律后果依然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如果省政府辦公廳以征地批復類信息由省國土資源廳具體制作并保存為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復,或者告知申請人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另行提出申請,尚缺乏法律依據(jù)。
五、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填報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時行政訴訟案件數(shù)量怎么填?(國辦公開辦函〔2014〕67號)
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主要的案由是原行為主體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是因為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成為原行為主體的共同被告,不是直接因為政府信息公開而被提起行政訴訟。據(jù)此,行政機關在依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外發(fā)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時,對于行政復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只計算原行為主體的案件數(shù)量,不計算行政復議機關的案件數(shù)量。
六、申請寄給單位領導或者信訪窗口,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實際收到后已經(jīng)超期,怎么辦?(國辦公開辦函〔2015〕207號)
信息公開申請寄送至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在實際收到信息公開申請的當日電話聯(lián)系申請人予以確認,并以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七、申請人沒有提供聯(lián)系電話或者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無法接通的該怎么辦?(國辦公開辦函〔2015〕207號)
申請人沒有提供聯(lián)系電話或者提供的聯(lián)系電話無法接通的,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做好登記,自恢復與申請人的聯(lián)絡之日啟動處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八、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檔案館的該怎么答復?
申請人申請信息如已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行政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如信息仍由本機構檔案部門或工作人員保管或受理申請后才移交國家檔案館的,則適用《條例》規(guī)定。
九、申請人申請公開黨政聯(lián)合發(fā)文,如何處理?
經(jīng)征求中央辦公廳意見,黨政聯(lián)合發(fā)文屬于黨務公開的范疇,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調整范圍,請申請人依據(jù)《黨務公開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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